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保障其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变更、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四)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第五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审查登记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一)隶属于县级(县、市、区、旗)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县级工会审查,并报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