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将学校食堂建设、管理纳入我市教育规划、发展的总体布局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第三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经营许可。食堂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25米以上距离。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学校食堂食品储存、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学校食堂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技工学校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