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应当制定标准,落实责任,签定责任告知书。环境卫生责区的具体标准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告施行。环境卫生责区的具体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四条 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大力宣传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意义,广泛深入开展树新风和移风移俗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热爱家乡,
2、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环境卫生责任2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二二 责任区和责任人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本责任区的责任人。第七条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人防商场、通道、地上管网、架空管线、园林绿化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维修养护单位、清洁作业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车站、城市公厕、公交站点、加油站、露天集贸市场、展览
3、、宾馆、餐饮、园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六)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七)穿越城市的铁路、高速公路路口及其管理区域,由3管理单位负责;(八)江河、湖泊、沟渠、池塘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第八条 责任区或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争议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备案。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定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4、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的标准和责任制的要求制作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格式文本。 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的内容应当载明责任人、责任区的范围、环境卫生标准及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应当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送达责任人,也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将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在其经营场所内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第十条 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责任区内整洁,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停车辆、违法搭建、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占用绿地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无垃圾、污水、污渍、渣土、粪便、积雪残冰,无蚊蝇滋生地、无异味;4(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
5、整洁、完好;(四)劝阻、制止损坏、破坏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的行为;(五)宣传有关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六)监督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责任区责任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及时清运城市公共垃圾、渣土、冰雪、恢复原状;(二)要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人;(三)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四)享受整洁、优美的环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由责任人造成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由造成废弃物的责任人负责清运;造成废弃物的责任人要求有关部门清运废弃物的,清运费用由责任人支付。第十二条
6、 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公共设施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三章 监督检查5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实行监查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环境卫生工作负总则,监督检查全市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总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四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全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监督考核环境卫
7、生责任区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定全市环境卫生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制的具体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的送达和签定,监督检查环境卫生制度的落实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违法责任人;负责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宣传贯彻有关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所在辖区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配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6生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8、 建立管行业与管卫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基层单位和所属行业的环境卫生监督纳入工作范筹,配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环境卫生工作。邮政、供水、供电、电信、公交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公共设施维护工作。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辱骂、殴打责任人制止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区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
9、定,责任区责任人故意破坏责任区公用设施和景观,损坏门前园林树木,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7第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寻私舞弊,由所在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予以问责。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破坏公共设施,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经营管理范围。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负有清理、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城市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