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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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沧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国发2016 25号) 、河北省政府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冀政201673 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促进我市盐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突出食盐安全、放管并重、依法治盐为基本原则,准确把握确保用盐安全与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以加强市场监管和食盐储备为保证,坚决守住食盐安全、食盐质量管理、食盐价格平稳的底线,多措并举,逐步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监管到位、竞争有序、良性发展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20

2、17 年 1 月 1 日,取消食盐指令性计划,放开食盐价格,改革产销区域限制,按照新的食盐专营体制运行; 2018 年底前,建立起新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盐业体制改革任务。二、主要任务(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1、完善食盐监管体制,保持现有食盐监管体制不变。在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内,结合我市目前盐业产销分管的体制,为便于工作,市级仍保持我市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2制不变。市政府授权市供销社为全市流通领域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盐政管理、食盐专营和盐业执法任务,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有关盐业政策规定的具体落实。授权沧州

3、盐务局为全市生产领域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盐业管理和盐业执法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食盐价格的监测和管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盐加碘标准监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市财政局负责食盐政府储备资金管理;市食药监局负责依法对食盐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市工商局负责涉及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的登记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各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待条件成熟后,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移交食品药品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食盐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

4、强化食盐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食盐进入市场行为,确保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不缺位、不失位。要严格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制定的零售网点监管办法,加强对我市食盐零售网点监管力度,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沧州盐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管理局、市财政局)32、完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制度,确保全市食盐生产企业只减不增。全市以现有省盐务局核准备案的 4 个食盐生产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设立新的食盐生产企业,确保食盐生产企业实际数量

5、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沧州盐务局、市工商局)3、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确保全市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增加。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全市现有 4 个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进入我市流通领域,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立新的食盐批发单位。允许外省市有资质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相关规定及发改委工信部落实盐政跨区经营电视会议精神的相关指导意见,进入我市食盐生产、流通领域。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工商局)4、完善食盐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食盐生产

6、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和产品质量全过程控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盐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盐安全工作负总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省内食盐批发企业在我市销售食盐,其产品须持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进入我市。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沧州盐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4(二)推进盐业综合改革,释放盐业市场活力。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我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自主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

7、。允许我市市、县食盐批发企业在省内开展食盐经营。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市食盐流通销售领域以及省内县以上食盐批发企业在我市开展跨区域经营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企业主要信息主动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沧州盐务局、市工商局)2、改革食盐价格管理。按照“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和供应应急管理制度、后放开食盐价格”的原则,有序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

8、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沧州盐务局)3、改进工业盐运销管理。全面取消对工业用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业盐、高含盐制品(含化工企业产生的高含盐副产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和销售记5录进行检查和监控,防止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冲击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沧州盐务局)(三)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1、严格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资质。市盐业主管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在国家、省制定的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资

9、质规范条件出台后,我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报经省盐业主管机构重新审查核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资质,依法取得食盐生产或批发许可证。通过执法监督手段,严禁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参与制贩假盐,严禁非法购进食盐,严禁连续 3 个月达不到国家限定的食盐最低库存量,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对有以上行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予以书面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建议省盐业主管机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沧州盐务局)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盐的生产、流通、使用的信用监督。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

10、根据食盐产、销、用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建立以信用记录、守法经营承诺、信用档案收集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诚信体系。对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和餐饮用盐企业、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6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依法公示。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严肃查处,实行“黑名单”管理并在“信用沧州”网站进行公示

11、,依法对其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沧州中心支行、市工商局)3、加强缺碘地区碘盐和高水碘地区无碘盐供应工作。依据省卫生计生部门划定的我市碘盐和无碘食盐供应区域以及边远贫困碘盐供应地区范围,由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实施动态监控;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掌握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为精准补碘提供技术支撑。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严格按照划定的供应区域供应碘盐和无碘食盐,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和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覆盖率在 90%以上,同时满足缺碘地区特定人群无碘食盐消费需求。边远贫困地区食盐供应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

12、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建立卫生计生、盐业主管机构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缺碘地区及高水碘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卫计委)74、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沧州盐务局要牵头制定我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尽快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和社会稳定。按照委托承储、动态承储、统一调度的原则,落实市级食盐储备制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政府储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建立健全食盐企业储备制度,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最

13、低库存要保证不低于一个月正常销售量。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储备到位。加大对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管理等部门做好市场监测工作,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出台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沧州盐务局)5、完善食盐监管机构和队伍。按照政企分开、综合监管的方向逐步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市、县供销社要进一步改革内部管理职能,合理设置

14、管理机构。对现有在岗盐业管理人员和盐政执法人员要根据需要进行整合,原企业身份管理人员、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身份转换或妥善安置。沧州盐务局根据改革需要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8变动,依据其管理渠道报省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根据人员编制与食盐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在现有编制限额内科学核定食盐监管机构编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市、县两级盐业管理机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本实施方案施行之日起至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前,由各级政府履行的盐业管理和执法所需必要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沧州盐务局)6、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各级政府要抓好本级盐业专营企业的

15、改革,对盐业企业在食盐仓储设施建设改造、食盐销售渠道拓展以及解决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鼓励盐业企业创新思路,大胆尝试,通过兼并重组、引入战略投资等方式培育和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各级盐业企业要抓住盐业体制改革契机,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实现生产资源与市场销售资源强强联合,向产销一体化转变。鼓励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开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区域联合。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沧州盐务局)三、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有序推进。(一)切

16、实落实工作责任。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由市政府负总责,市供销社牵头负责。市政府成立盐业体制改革工9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沧州盐务局、市国资委、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法制办、人行沧州中心支行。市盐业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供销社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改革协调机构

17、,负责本地区的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真正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落实到位。(二)分步实施改革。本实施方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市有关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延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自 2018 年 1 月 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向省盐业主管机构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沧州盐务局)(三)注重舆论宣传。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改革成果,集中披露对违法违规的处置结果,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凝聚正能量,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确保全市盐业市场稳定,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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