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2004-02-23 11:24:37 南方网讯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卢瑞华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