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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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博罗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 博罗县 开展扶持村级集体 经济发展试点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石坝镇和观音阁镇下辖的25条试点村开展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试点,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分配第三条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省按照中央要求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和市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配套资金

2、。 - 2 -第四条 试点资金主要依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要求、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方案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六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试点村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劳务等费用;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等机具购置、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设

3、施建设等提供费用支出。 (二)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创办为农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及建设农产品加工、经营、服务设施- 3 -等提供费用开支;为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等所需建设及设备购置等提供费用开支。 (三)支持试点村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

4、经济,以及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和开展租赁经营等的费用支出。 (四)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以集体资产参股农村合作组织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实现多元化经营投资参股。 (五)支持试点村探索其它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项目设备购置、生产设施建设等开支。 第七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套取各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不得用于除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以外的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二)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四

5、)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 (五)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 (六)不得用于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 4 -第八条 县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按程序安排给石坝镇、观音阁镇。 第九条 石坝镇、观音阁镇要加快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执行进度,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 第十条 实施程序(一)村民议定:村民民主决议会议记录要有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及会场照片。会议记录要反映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情况、讨论的主要内容和表决结果,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概算、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时间及预算、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监

6、督小组和项目财务监理小组人员名单等。项目方案一经议定,不得随意调整,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二)村级申报:经村民民主决议会议通过的方案经公示且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按议定的内容填报项目申报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项目公示照片及项目原貌图等材料上报当地镇政府。(三)镇级初审:由镇政府组织农办、财政所等相关单位,依照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对村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确保项目符合要求,并将审查意见上报县委农办。(四)县级审批:由县委农办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对各镇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要求组织实施。- 5 -(五)组织实施:项目所在村要按照市级批准的方案,严格执行村级民主管理和决策、公共

7、资源交易、村级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程序和手续,组织项目推进。(六)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村向当地镇政府申请验收,镇政府对项目建设与经营、资金落实与使用、村级收益保障等情况进行确认后,报县委农办组织验收。(七)资金拨付:根据扶持资金的使用类型,实行先建后补和一次性拨付两种方式。凡属于第六条第(一)(二)(三)(五)款所述情况的,实行先建后补方式,前期先安排30%的启动资金,待县级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扶持资金;凡属第六条第(四)款所述情况的,实行一次性拨付方式,扶持试点村集体一次性投资参股开展混合经营。(八)确权管理。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对所形成的资产进行确权,及时将其纳入村集

8、体资产帐务管理,确保村集体组织取得长期稳定收益,各镇、村不得随意处置。第四章 试点资金监管第十一条 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监管。县委农办要做好项目规划及资金分配方案,同时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各镇财政所要认真履行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的职责,- 6 -加强工作落实和扶持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和侵害村集体利益。 第十二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的一次

9、性开支。属于第六条第(四)款所述,完善手续确保参股工商企业稳定分红的,经县、镇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试点村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 财政和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绩效考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7 -第十六条 县直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检查考核并建立报告制度,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 第十七条 对截留、挪用或挤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取消试点、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6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委农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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