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延长试用期,依法操作不违规谢炳城王某于2015年4月13日入职某公司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4800元,试用期过后工资5600元。同年5月,王某父亲生病入院,王某向公司请事假回家照料,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情况,公司批准了王某的请假申请。5月底,王某返岗。2015年6月,人力资源部向王某提出,由于王某请了半个多月的事假,公司难以判断王某是否达到该岗位的录用标准,需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王某接受了公司的提议。随后,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载明了试用期延长至7月12日,双方签字盖章。同年8月,王某以公司二次约定试用期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5600元。公司则以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补发该工资差额,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试用期的“三个一”关于试用期,有学者认为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