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 、洗碗工、采 购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四、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成,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五、对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以备检查。七、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八、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授 课人、考 试试 卷及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