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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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浙江省学生 资助 管理中心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 51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单位关于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5 2 号)等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业务合作协议。 1.合作内容 1.1 本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内容系指甲、乙双方及其所代表的机构从事的浙江省地方属 高校(简称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 1.2 甲方是浙江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

2、理机构,有义务对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 1.3 乙方是浙江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承办银行,应负责落实各高校的经办银行。经办银行确定后,乙方负责将甲方每年下达给高校的借款学生人数和借款需求额度下达给经办银行,并督促经办银行与高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各项条款应与甲、乙双方的合作协议严格保持一致。乙方有义务管理和监督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1.4 甲、乙双方应将本合作协议下达给各自代表的下属2 机构, 要求他们遵照执行。 1.5 甲方应协调财政部门推进高校“收支两条线”省级财政专户存款项目与乙方的合作。 1.6 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实际发放额的

3、 4.9比例确定,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 50%。乙方应在 10月底前将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上年度 9月 1日至当年 8月 31日)报送甲方,甲方应于每年 11月底前将应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核定金额清单报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 12月底前将资金统一拨付经办银行。 2.贷款对象与条件 2.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列入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省招办批准正 式招收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4、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3 3.贷款金额 3.1 普通高校每年借款总额 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 20%的比例、每人每年 6000 元标准计算确定。每所高校具体的借款额度,由浙江省学生 资助 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申请,考虑高校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履约等情况审核下达。 3.2 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6

5、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经学生申请,由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以及受资助情况进行审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 =学费 +住宿费 +基本生活费 -个人可得收入。其中:基本生活费按就读高校所在地的城市低 保标准计算;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各项资助和奖学金所得。 4.贷款申请 4.1 学校与经办银行应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宣传咨询工作。 4.2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

6、学贷款申请。 4.3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4 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 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贷款发放、贴息、管理、风险防范 5.1 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发放、贴息、管理、风险防范等工作,高校与经办银行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单位关于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2经办银行应

7、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于每月 10 日前(法定公休日除外)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个人帐户。 5.3学校应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5.4 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应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 6.借款合同 6.1 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6.2 学校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经办银行在签署合同工作完成后,在 10个

8、工作日内将签 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5 后,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6.3 学校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6.4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7.违约处罚 7.1 因经办银行原因,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应计收经办银行的罚金: ( 1)经办银行应在甲方每年下达给高校的借款总额度内,根据高校实际提交的学生借款总额度办理贷款业务。如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总金额低于高校的实际借款申请总额度按差值以 3%计收罚金。 ( 2)经办银行签署借 款合同工作超出第 6.2 条款规定的时间期限,按未签订

9、借款合同的总金额和逾期时间以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计收罚金。 经办银行发生上述任何罚则情况之一时,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有关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统一向甲方支付罚金。若因甲方、高校违反合作协议的有关条款,或因申请贷款学生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而造成上述情况的,经办银行无需支付罚金。 7.2 因甲方原因,财政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未支付风险补偿金和逾期时间以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计算罚金。当发生该项罚则情况时,甲方接到乙方的有关通知后,应在 30 个工作 日内确认并将罚金6 支付给乙方。 7.3 因学校向乙方虚假编报非本校学生的或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的贷款申请导致乙方发放的贷款不能收

10、回,应由学校承担贷款损失。 8.合作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8.1 任何对合作协议的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修改书作为本合作协议的内容组成部分,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因依据法定程序,浙江省地方高校合并、新建、更名、撤销等原因,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本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额度、学校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8.3 因乙方的分支机构合并、新建 、撤销等原因,乙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变更本合作协议项下的经办银行。 8.4 如国家颁布新政策,致使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甲方可在颁布新政策之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即日起终止合作

11、协议,不再给予乙方新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提供补偿,而对于颁布新政策之日以前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按原协议执行。 8.5 如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乙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出终止合作协议而不给甲方补偿。该终止合作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7 9.争端的解决 9.1 合作协议实施或与合作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 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9.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9.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作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9.5本合作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10.合作协议生效及其他 10.1 本合作协议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0.2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2013 年 8 月 31日止。协议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另行 商定。合作协议失效后,对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甲、乙各方应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并享有相关权利。 10.3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浙江省学生 资助 管理中心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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