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徐州市园林绿化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园林执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第四条:徐州市市政园林局及其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园林行政违法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重大案件、一般案件和轻微违法行为。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案件,依法从重处罚:(一)在风景名胜区及其防护林带内偷伐、盗伐树木的;(二)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毁绿行为;(三)上级机关交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