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案例A企业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大家关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