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点 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前期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做了进-步完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做出厂更全面、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定,标志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全面展开。对此,笔者认为把握187号文的重点以及上地增值税清算的要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容面对清算,有效控制税收风险的关键。一、187号文应关注的重点(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范围明确为纳税人主动清算和税务部门要求清算两种土地增值税清算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决算前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即:预售收入)而言的,由于预售时项目尚未完工,因此无法确定其成本费用,也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对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税,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