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应当自觉接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称中房学)的自律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条 中房学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等单位(以下称地方登记服务机构)接受中房学委托,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第四条 中房学建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将登记情况等信息通过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以下称登记证书)是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