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暂行)(代拟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111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含高新区)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意见。二、自贡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拟订和监督管理、统筹全市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