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省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湖南省文物局执法督察处。二、责任人执法督察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申报条件(一)有管理使用单位的名称、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二)有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四)转让、抵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不危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六)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五、申报材料(一)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