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买卖不破租赁”是一条传统规则,创建该规则的初始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权利。 在商事领域,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不是居住而是经营,在承租关系中其居住权利不需要保障。因此,这个规则在现代法制中逐渐有所弱化。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承租人的存在时,这一规则仍然适用。案例精选 2008年第8期 杨先明、杜荣妹诉杨伟春、黄莉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简要提示】“买卖不破租赁”作为传统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直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奉行。但随着时代发展,买受人的利益日趋为法律所关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已经有所缓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可以归结为买受人明知租赁事实或买受人被推定知晓租赁事实。【主审法官】程小勇 【案例撰写人】程小勇 杨仁感一、基本案情原告:杨先明、杜荣妹被告:杨伟春、黄莉2007年3月28日,被告杨伟春与被告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