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发展与协调(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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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本案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要点提示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常常涉及到所有权属登记义务的实际履行问题,办案中一方面必须正确理解合同约定内容,另一方面应当全面掌握一时性债权与继续性债权的运用规则,以便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张艳霞被告(上诉人):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2003年1月23日,原告张艳霞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二路188号A幢三单元3501号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元。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03年9月30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交付房屋时原告已依约给被告支付了购房款.66元。房屋交付一年内,原告给被告支付了购房总价款3%的质保金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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