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城镇所在地的各级营业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用信贷资金向在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第四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贷款对象。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身份;(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四)有所购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所购建、大修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