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正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