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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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区危房拆除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危房拆除重建行为。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经鉴定为危房且处理意见是整体拆除的房屋。对未经鉴定或鉴定处理意见为加固等的房屋不在本办法管辖范围内。此类房屋产权人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根据鉴定意见自行加固修整房屋。第三条【不适用范围】以下情形之一的危房,不适用本办法:(一)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危房; (二)已确定为近期要整体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危房;(三)按照已批准规划,危房所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城市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由国土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上述情形之一的危房,相关拆迁单位应协助危房业主或使用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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