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间组织)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提供咨询、培训、交流、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方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组织收费的管理工作。民政部委托我省管理的民间组织收费和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管理;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 实施民间组织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