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三条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作为重要职责,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实施。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