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原则】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第4条 【统一房源和租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续租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