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8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第三条 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区主管机关实施房屋租赁的管理。第四条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是指:(一)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红线图、建筑许可证;(二)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第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承租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租住人员登记表,并同时向受理登记的机关提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承租人身份和法律资格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必要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