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烟台市重点培育的出口自主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出口自主品牌对开拓国际市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导向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牌,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全省国际知名品牌的实施意见、省商务厅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烟台市重点培育的出口自主品牌的认定,以培育和发展自主出口品牌为目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出口自主品牌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将对已认定品牌进行复核,每年度对新申请品牌进行认定,企业需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三条 申请“烟台市重点培育的出口自主品牌”企业,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一)在烟台市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资质。(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三)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500万元。(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五)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