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时限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所称“180天,应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本地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下列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及复印件; 2、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本公司与自产粮食的农民签订的自产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