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2015年8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政府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经营的商事主体。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其他组织和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市人民政府制定扶持农贸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