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珠海市住房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住房租赁管理,保障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住房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公共住房租赁、廉租房,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原则】住房租赁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属地管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所有人、出租人、管理人全面负责的原则,实行住房租赁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社会治理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住房租赁的管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我治理的良性互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住房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