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力运输标准GB29/4 347#4211 总 则第1.0.1条 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第1.0.3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第1.0.4条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第1.0.5条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1.0.6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 语第2.0.1条 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在城市内或城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