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对无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适用法律法规的理解发布人:杨明辉发布时间:2012/12/13 14:27:00阅读次数:2067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会遇到大量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无照经营一直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较好地解决了“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办法简洁的22条规定背后,蕴含着众多政策、法律关系,简洁而不简单。办法是一部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它不是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那样仅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己使用。正如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和第十七条的内容“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