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LOGO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第三条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为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商标(LOGO)(以下简称“行业标志”)的注册所有人,享有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第四条 行业标志为注册普通商标,注册使用范围为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省协会有权依法许可省协会会员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使用该商标,许可使用范围以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为准。第五条 省协会负责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