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 中国 包装联合会参事 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 包装行业 重大事项的研究,促进包装行业发展 , 充分发挥 中国包装 联合会 (以下简称:中国包联) 的 桥梁 、 纽带 作用,决定成立中国 包装 联合会 参事 会。 第一条 宗旨 中国 包装 联合会 参事 会(以下简称: 参事 会)由 包装产业链上 跨行业、跨地区、跨学科的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宗旨 是为 政府服务、 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促进 包装 产业技术进步、 创新与发展 ,是中国包联的智库 。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 发
2、展理念, 坚持理论、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 促进包装产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 “ 包装强国 ”建设。 第 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参事会的职责是: 充分发挥 参事 在 包装 及相关领域多学科的优势, 反映行业中重大问题, 为中国 包装 行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事项如下: 1.会同中国包联相关部门制订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措施; 2.受中国包联委托, 研究国内外 包装 行业发展动态, 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以及相关重大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参事会是中国包装联合会非常设机构。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3 人,参事不超过 10 人。
3、 第五条 设立参事会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包装联合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参事会开展活动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参事会联络办公室负责对中国包联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联合会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五)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六)承办中国包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参事遴选和聘任 第 七 条 参事 须具备如下条件 1.热爱祖国、奉公守法,热心于包装行业发展与建设,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2.具有本行业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
4、力和丰富实践经验; 3.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4.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5.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6.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 7.保守工作秘密,遵守廉政规定; 8.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经被开除公职。 第 八 条 遴选 程序 参事会联络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参事人选。 遴选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并 提交中国包装联合会 参事会 参事申请 (预选) 表( 属单位推荐的,单位应签署意见并盖章) ; 2.申请人申报资料提交 中国包联 审查批准; 3.中国包联会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4.通过审查批准的 参
5、事 由 中国包联会长颁发 聘书。 第九条 参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参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包联解除聘任: 1.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参事工作进行的; 3.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参事工作的。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参事会的活动以参事为骨干,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企事业、院校参加,进行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研究。 主要活动方式有: 1.中国包联就有关重大问题委托参事会进行研究,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2.根据中国包联中心工作,确定若干重要研究课题,参事会采取座谈、书
6、面意见、方案论证等形式,向中国包联提供研究成果。 3.参事依照个人专长和研究领域,就包装产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参事会联络办公室报送中国包联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参事会建立定期活动制度,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布置任务。必要时,可以就具体事项举行专门会议。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参事享有以下权利 ; 1.对 中国包联和参事会 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和监督权 ; 2.有参加 中国包联和 参事会的相关工作或活动的权利; 3.视工作需要,参事会成员可列席中国包联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4.承担中国包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7、。 第十五条 参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 遵守 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 和本工作条例 ; 2.维护 中国包联和 参事会的声誉和形象; 3.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研究。定期向中国包联提交议案和报告,每年不少于2 篇; 4.参加 中国包联和 参事会组织的 相关 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 5.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需保密的咨询论证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6.承担 中国包联和 参事 会 委托的有关工作 ,同时应主动回避与中国包联和参事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参事人事关系受聘后仍保留在原单位。 第 七 章 附则 第十 七 条 本 工作条例 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 八 条 本 工作条例 解释权 归属中国包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