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公安部(印)卫生部(印)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