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干部考勤及外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勤工作,加强区局干部请(休)假及外出管理,确保区局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考勤要求第二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区局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缺勤,不得迟到、早退。对缺勤、迟到、早退者,各单位(部门)应做好记录,作为考勤依据。第三条 干部申请各类假期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部门)对干部申请假期要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批、登记制度。第四条 干部在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因公外出办事或开会等,应向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工作时间内不知去向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查明情况,确属无故离岗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第五条 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每日做好干部的考勤记录,并将当月考勤情况汇总,连同相关请(休)假材料,经考勤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名后,于次月2日前报人事科备案。各单位(部门)应严格落实考勤制度,严禁弄虚作假。第三章 休假种类第六条 带薪年休假干部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