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问题食品处置能力,特制定本机制。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用于辖区内问题食品的警示、退市、召回、销毁。问题食品的警示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问题食品的警示是指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食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第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和共享各自获知的各类食品安全管理信息。第三条 问题食品的警示内容包括(一) 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二) 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三) 其他需要警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第四条 问题食品警示的形式:(一)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 (二) 通过政府政务信息网发布; (三) 通过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布; (四) 其他方式公布问题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