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目前我国并未就展会标志保护予以专门立法,实践中展会标志可能符合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特性而获得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我国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也将部分展会标志纳入规范之列。同时,展会标志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亦可获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前面德马吉小编已经详细地给大家介绍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多世博会编标志的保护,就不再赘述了,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地方的临时保护措施。(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法第9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