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合并本)2012.09.04本公约各当事国:意识到在世界范围内,海上运输散装油类所引起的污染危险,确信有必要对由于船舶泄漏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赔偿,本着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以便确定在上述情况下的责任问题井提供适当赔偿的愿望。兹协议如下:第一条就本公约而言:1船舶是指为载运作为货物的散装油类而建造或改建的任何类型的海船和海上运输工具,但是,一艘能够运输油类和其它货物的船舶仅在其实际载运作为货物的散装油类时,以及在进行这种运输之后的任何航次,方能被视为一艘船舶,但能证明上已不再装有散装油类的残余物者外。2人是指任何个人或集体或任何公营或私营机构,不论是否法人,包括国家或其任何下属单位。3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没有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的人。但如船舶为国家所有并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所有人即指这种公司。4船舶登记国,就登记的船舶而言,是指对船舶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