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崇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第一条 为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 号)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136 号)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对畜禽养殖区域进行划定。第二条 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是指政府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重大畜禽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根据我市的生态承载能力,对养殖区域、养
2、殖标准等作出一定的规定或限制。第二部分 术语与定义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场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与养殖专业户的统称。(一)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年出栏量:生猪 500 头以上(含 500 头,下同);肉牛 100 头以上;肉羊 300 只以上;肉鸡 3.5 万羽以上;肉鸭 3 万羽以上;肉鹅 1 万羽以上。 2 存栏量:奶牛 100 头以上,蛋鸡 2.5 万羽以上,能繁母兔 400 只以上。(二)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年出栏量:生猪 50 头以上,500 头以下;肉牛 10 头以上,100 头以下;肉羊 150 只以上,300 只以下;肉鸡 2000 羽以上,3.5 万羽
3、以下;肉鸭 2000 羽以上,3 万羽以下;肉鹅 1000 羽以上,1 万羽以下。存栏量:奶牛 5 头以上,100 头以下;蛋鸡 500 羽以上,2.5 万羽以下;能繁母兔 40 只以上,400 只以下。(三)畜禽散养户界定标准养殖规模低于养殖专业户标准的养殖户。(四)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第四条 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定类型崇 州 市 全 域 划 分 为 禁 养 区 和 养 殖 区 。(一)禁养区。指在划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二)养殖区。禁养区之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区。第三部分 划定范围第五条 禁养
4、区范围(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 辖区内已划定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3 22. 辖区内已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划定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崇阳街道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崇州市城区棋盘村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下水)、羊马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隆兴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怀远 水厂文井江
5、乌木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三郎水厂干五里河饮用水源地(地表水)。3. 白塔湖、李家岩水库、文井江、四新堰(向阳水库引水渠)、乌木堰、西河两岸纵深各 500 米的陆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二)城镇居民区。崇阳街道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农 民新型社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三)风景名胜区。九龙沟、凤栖山、街子古镇、元通古镇、桤木河湿地公园、羊马河湿地公园等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四)自然保护区。鸡冠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鞍子河自然保护区)和缓冲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五)河道保护区。辖区内羊马河、金马河、千功堰(含
6、千一支渠、千二支渠)、桤木河、泉水河、石鱼河、三合堰、干溪河、干五里河、味 4 江河、泊江河、白马河、黑石河、铁溪河等 14 条河渠流域两岸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六)工业发展集中区及其配套区域。包括东至明湖路,南至灰窑路,西至世纪大道、滨河路,北至成温邛高速以内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七)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出入口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 米以内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第六条 养殖区范围养殖区域内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第四部分 畜禽养殖管理
7、第七条 禁养区禁养区内已有畜禽养殖场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在 2017 年年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第八条 养殖区(一)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落实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二)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经乡镇(街道)、环保、国土、农发等部门审批、备案。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具备为其服务的取得 5 2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三同时” 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8、其他条件。 第五部分 其他第十一条 常规宠物、观赏动物、信鸽等家庭养殖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依照本方案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状况进行严格管控。第十三条 本方案实施后,我市禁养区原有畜禽养殖场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拒不关闭或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本办法实施后,我市有关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以本办法为准,如不按本办法执行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市农村发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 年,原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关于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崇府办发2017 16 号)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