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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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大渡口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大渡口区委关于全力建设“高质量产业之区、高品质宜居之城”的决定 (大渡口委发 201810 号)精神,促进产业聚集发展,加快产业转型步伐,着力构建智能化、绿色化、集约化、特色化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 服务发展原则。 围绕建设“高质量产业之区”,聚焦发展大数据智能化、生态环保、大健康生物医药、文化休闲旅游“四大产业” ,推 动 区域经济转 型升级。2. 引导带动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努力放大财政资金的带动、激励

2、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我区重点产业。3. 统筹推进原则。根据 “四大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扶持方式,在享受普惠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等基础上,制定专项政策,促进“四大 产业” 聚集发展。- 2 -第三条 扶持产业方向1. 大数据智能化产业重点鼓励扶持智能硬件、大数据应用、互联网、人工智能、软件服务、数字内容等领域企业。2. 生态环保产业重点鼓励扶持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和污泥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修复、环境监测、生态环保新材料、生态环保综合服务等领域企业。3. 大健康生物医药产业重点鼓励扶持体外诊断

3、、手术器械、植入器械、康复设备、医用耗材、POCT 诊断设备试剂、外包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临床辅助、后勤供应和医疗管理等领域企业。4. 文化休闲旅游产业重点鼓励扶持符合重庆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手册(2012)的文化企业和体育、旅游企业。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大渡口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守法经营企业。第二章 专项政策与标准第五条 大数据智能化产业1. 新引进设立的企业,自签约之日起 5 年内,税收贡献达到300 万元的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前 3 年按照基数 100%比例给予奖励,第 4、5 年按照基数 5

4、0%比例给予奖励。年税收贡献达到 300 万元以上,视其财- 3 -政贡献强度,对企业高管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为:以企业高管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名额最多不超过企业雇佣人数的 10%,奖励年限为 3年。2. 新引进的大数据智能化企业,在区购买商务楼宇的项目,购买建筑面积大于 200的,在装修完成并入驻办公后给予一次性装修奖励,奖励标准为 300 元/。购买标准厂房的项目,购买建筑面积大于 1000小于等于 5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5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建筑面积大于5000小于等于 10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

5、算基数,按照基数 60%比例 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建筑面积大于 10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7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3. 对于新引进落户的大数据智能化企业,总部落户前(下同)已被市科委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被市科委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4. 对大数据智能化企业参与区内传统企业智能工厂建设、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化改造,并成功实施完成验收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每家企业上述奖励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5. 鼓励大数据智能化企业积极开展国军标质量

6、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4 -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对前两项每获“一证” 奖励企业 10 万元,对后两项每获“一证”奖励企业 20 万元。6. 鼓励企业联合国家、市级部门在大渡口区主办市级以上产业技术论坛、专业会展、行业峰会等活动,规模超过 100 人,经区政府审核认定的,按不超过布展费、场地费实际支出的 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第六条 生态环保产业1. 新引进的生态环保企业,自签约之日起 5 年内,税收贡献达到 300 万元的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前 3 年按照基数 10

7、0%比例给予奖励,第 4、5年按照基数 50%比例给予奖励。年税收贡献达到 300 万元以上,视其财政贡献强度,对企业高管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为:以企业高管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名额最多不超过企业雇佣人数的 10%,奖励年限为 3 年。2. 新引进的生态环保企业,在区购买商务楼宇,面积大于500的,在装修完成并入驻办公后给予一次性装修奖励,奖励标准为 300 元/。购买标 准厂房的项目,购买建筑面积大于 1000小于等于 5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5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建筑面积大于 5000小于等于10000的,以

8、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6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建筑面积大于 10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 5 -算基数,按照基数 7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3. 生态环保企业或新增业务为生态环保的企业,其产品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的,按单项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4. 新认定或新入驻的生态环保工程领域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15 万元;新认定或新入驻的生态环保工程领域设计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 万元、10 万元;新认定或新入驻的生态环保领域运营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 15

9、 万元、10 万元。同一单位获多项资质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扶持一项,资质升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第七条 大健康生物医药产业1. 新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自签约之日起 5 年内,税收贡献达到 300 万元的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前 3 年按照基数 100%比例给予奖励,第 4、5年按照基数 50%比例给予奖励。年税收贡献达到 300 万元以上,视其财政贡献强度,对企业高管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为:以企业高管年度个人所得税区及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名额最多不超过企业雇佣人数的 10%,奖励年限 3 年。2. 新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

10、,在区购买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在装修完成并入驻办公后给与一次性装修奖励,奖励标准为 300 元/。购买标准厂房的项目,购买建筑面积大于- 6 -1000小于等于 5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5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建筑面积大于 5000小于等于10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6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建筑面积大于 10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7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医疗器械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完成生产场地装修给予 300 元/装修补贴。3. 企业新获得一个三类药品

1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给予 20 万元奖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国内首次注册生产)、转移或引进已经上市的二类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并落户在区生产,取得注册和生产许可证,单品种先期奖励 3万元,后三年内单品种每实现销售收入 100 万元,再分别奖励 1万元,每个品种累计先后最高给予 10 万元奖励。第八条 文化休闲旅游产业1. 对新进入我区的文化体育旅游类重点特色企业,自签约之日起 5 年内,税收贡献达到 100 万元的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前 3 年按基数 100%比例给予奖励,第 4、5 年按基数 50%比例给予奖励。2. 新入驻的文

12、体旅企业,在区购买商务楼宇,购买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在装修完成并入驻办公后给予一次性装修奖励,奖励标准为 300 元。购买标准厂房的项目,购买建筑面积大于1000小于等于 5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 7 -数 5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建筑面积大于 5000小于等于10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6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建筑面积大于 10000的,以其缴纳的契税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7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3. 对面积 20000及以上的文体旅园区类产业载体,按其新入住企业投资额度给予定向租金补助。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租

13、金 30%补助,投资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租金 50%补 助,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每年将载体入住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总量的 30%用于奖励园区运营主体。4. 新建、改扩建民营博物馆、艺术剧场、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投资在 500 万元及以上,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总额的 30%且不高于 200 万元的补助。补助在场馆开业后按50%、25%、25%的比例分 3 年执行。5. 鼓励利用老厂房、旧民居等老旧设施资源打造特色街区、休闲场馆、创意空间等,投资在 500 万元及以上,经认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总额的 30%且不高于 200 万元的补助。补助在场馆开业后按 50%、2

14、5%、25%的比例分 3 年执行。6. 区内旅游景区单独或联合在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上或利用大型广告媒体对旅游进行广告宣传推介,经认定,一次性广告费用在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7. 新建成的民宿,符合有关规划、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且经营期满一年的,经认定给予总装修费用 20%的奖励,每户奖励总- 8 -额不超过 50 万元。新建成的休闲露营地,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认定给予 8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8. 经认定,对新创建的 5 星、4 星级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并按 300 元/给予装修补贴

15、;对新创建的国家 5A、4A 级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温泉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9. 新进入我区的规上、限上企业,对企业不超过雇佣人数 10%的高管予以奖励,以受奖个体当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 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 3 年。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九条 成立大渡口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办法执行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各相关区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区投促办、区经信委、区科委、区文化委、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工商分局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16、,四个产业工作组负责对本产业的企业进行政策宣讲与牵头落实工作。第十条 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报程序。由企业或业主于次年2 月底前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产业工作组提出上一年度扶持政策兑现申请,由对应产业工作组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并在 3 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 9 -安排资金兑现。第十一条 强化政策监管。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专项检查与审计,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新引进” 、“新入驻”企业,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大渡口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

17、者。第十三条 对大渡口区发展带动性特别强、投资强度特别大、税收贡献十分突出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区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 ”的方式给予扶持。第十四条 企业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上述同类政策,可以享受不同类政策累计获得的年奖励总金额以企业当年贡献的区级税收为限;若超过的,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所涉及的各税种区级留存部分以自然年度实际入库金额进行核算。第十五条 凡当年度 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保事件、存在偷漏税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政策。第十六条 享受上述政策的企 业,企业在首次享受任一政策起的 10 年内不得迁离大渡口区,否则需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 10 -具体条款在签订协议时进行约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第十八条 相关扶持政策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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