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扬远法务: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及风险(下)l 名义股东私自处分名下股权造成的困境: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登记的股东,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对所代持的股权予以处分。由此引发了单方处置股权导致损失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文所引用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结合股权转让的背景也即如果受让股权的第三方是善意的、且价格合理并办理了相应的交接手续,该第三方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该股权。相反的,如果显名股东将对应代持的股权私自处置,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即转让价合理、受让方善意不知其股权系代持产物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隐名股东则会彻底失去公司股权对应的相关权利。当然,上述法条也规定了这种情况下,由于显名股东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