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东 城 区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推 进 东 城 功 能 区 建 设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区 生 活 性 服务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进 一 步 发 挥 政府 对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引 导 和 调 控 作 用 ,推 动 我 区 生 活 性 服 务业 品 质 提 升 并 在 全 市 起 到 引 领 示 范 作 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北 京 市 商 业
2、 流 通 发 展 专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区 财 政 每 年 统 筹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支 持 我 区 生 活 性服 务 业 发 展 。第 三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应 坚 持 “突 出 重 点 、专 款 专 用 、追 踪 问 效 、厉 行 节 约 、统 筹 兼 顾 ”的 原 则 。 第 二 章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及 支 持 方 式第 四 条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全 区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发 展 。第 五 条 专 项 资 金 年 度 支 持 重 点 范 围 和 项
3、目 申 报 指 南 由 区 商务 委 会 同 区 财 政 局 根 据 区 政 府 每 年 确 定 的 重 点 工 作 和 发 展 方 向 确定 并 对 社 会 发 布 。第 六 条 专 项 资 金 采取企业自筹为主,区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使 用 方 式 主 要 为 项 目 补 助 和 政 府 奖 励 资 金 两 种 形 式 。第 七 条 资 金 支 持 标 准 :1.对 于 新 建 或 改 建 的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项 目 ,补 助 资 金 不 超 过 项目 总 投 资 额 的 50%,补 助 资 金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第 一 年 拨 付 2 补 助 资 金 的 60
4、%,第 三 年 拨 付 补 助 资 金 的 40%。2.对 于 连 续 经 营 的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项 目 (“菜 篮 子 工 程 ”项 目 除 外 ),经 评 价 后 每 年 择 优 给 予 一 次 性 政 府 奖 励 资 金 ,按 照 单 店 不 高 于 5万 元 的 标 准 予 以 奖 励 。对 于 连 续 经 营 的 “菜 篮 子 工 程 ”项 目 ,经 评 价后 每 年 择 优 给 予 一 次 性 政 府 奖 励 资 金 ,按 照 单 店 不 高 于 10 万 元 的标 准 予 以 奖 励 。3.对 市 级 商 业 发 展 资 金 要 求 区 级 配 套 的 重 点 支 持
5、项 目 予 以 配套 补 贴 。第 八 条 专 项 资 金 补 助 的 项 目 需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同 一 项 目 已 享 受 政 府 相 关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的 ,不 得 重 复 申 请 。否 则 一经 发 现 ,取 消 其 申 报 本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的 资 格 ,项 目 申 请 单 位 三 年 内不 得 申 报 本 专 项 资 金 。第 九 条 申 请 补 助 资 金 的 项 目 单 位 提 交 的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应符 合 年 度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的 要 求 。第 三 章 项 目 管 理第 十 条 项 目 申 报 与
6、审 批(一 )项 目 申 请 单 位 根 据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向 区 商 务 委 提 出 资 金 补助 申 请 ,申 报 资 料 要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和 规 范 。申 报 项 目 应 为 已 建成 完 工 的 项 目 。项 目 报 送 采 取 集 中 报 送 的 方 式 。(二 )区 商 务 委 和 区 财 政 局 共 同 委 托 第 三 方 中 介 机 构 组 织 ,负责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申 报 项 目 的 项 目 评 审 、现 场 核 验 和 资 金 评 审 ,并 出具 评 审 报 告 。区 商 务 委 、区 财 政 局 根 据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7、,并 对 合格 项 目 进 行 联 合 验 收 。(三 )区 商 务 委 根 据 评 审 报 告 ,将 项 目 资 金 拨 付 建 议 报 区 政 府 3 审 批 。(四 )区 财 政 局 根 据 区 政 府 相 关 批 示 ,提 出 办 理 意 见 ,并 报 区 政府 审 批 。第 十 一 条 资 金 拨 付 :区 财 政 局 根 据 区 政 府 批 复 ,按 国 库 管 理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将 资 金 按 授 权 支 付 方 式 拨 付 给 区 商 务 委 ,区 商 务 委将 资 金 拨 付 至 各 项 目 单 位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四 章 管 理 机 构 和 职 责第
8、 十 二 条 专 项 资 金 由 区 财 政 局 与 区 商 务 委 共 同 实 施 监 管 。第 十 三 条 区 财 政 局 职 责(一 )负 责 统 筹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需 求 。(二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拨 付 资 金 。(三 )对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四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对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考 评 ,出 具 审计 报 告 。第 十 四 条 区 商 务 委 职 责(一 )制 定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和 连 续 经 营 生 活 性 服 务业 项 目 评 价 办 法 。
9、(二 )根 据 东 城 区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发 展 规 划 ,按 照 专 项 资 金 规 模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等 ,编 报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 (三 )对 获 政 府 资 金 支 持 的 项 目 持 续 进 行 监 管 。第 十 五 条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职 责(一 )根 据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要 求 ,提 交 项 目 申 报 书 、项 目 可 行 性 报告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承 诺 书 等 项 目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二 )严 格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经 营 ,确 保 项 目 经 营 效 果 。 4 (三 )项 目 资
10、 金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时 ,需 设 置 专 项 资 金 明 细 账 目 ,专款 专 用 。(四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审 计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第 十 六 条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财 经 纪 律 和 财 务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严 禁 截 留 、挤 占 和 挪 用 ,并 严 格 现 金 支 取 。第 十 七 条 区 商 务 委 、区 财 政 局 对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将 加 强 监督 检 查 ,确 保 专 项 资 金 的 有 效 使 用 。对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虚 报 、冒 领 、截 留 、挪 用 专 项 资 金 或 者 不 按规 定 用 途 使 用 专 项 资 金 的 ,及 其 他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根 据 资 金使 用 单 位 的 违 法 情 节 追 究 其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东 城 区 商 务 委 、东 城 区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后 施 行 。 5 北京市东城区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