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坊子区大棚抵押借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上级关于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棚抵押借款是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自有冬暖式蔬菜、瓜果等大棚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生产流动资金和大棚建设资金贷款。第三条 大棚使用寿命期暂定为 5 年。第四条 办理大棚抵押借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政策,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第二章 大棚抵押借款的申请第五条 申请大棚抵押借款的条件:(一)借款人依照本办法设定抵押的大棚,必须取得由区经管局颁发的大棚所有权证和村委会
2、与借款人或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二)设定抵押的大棚必须符合本村大棚发展规划。(三)设定抵押的大棚应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第七条 大棚抵押借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人个人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二)家庭主要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年经济收入情况;(三)抵押大棚的使用状况及经济效益情况;(四)区经管局颁发的大棚所有权证;(五)村委会与借款人或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六)抵押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3、七)所在 地 村 委 会 出 具 的 符 合 本 村 大 棚 发 展 规 划 的书 面 证 明 ;(八)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 设定大棚抵押时,抵押大棚的价值由抵押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协商或由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第九条 区政府授权区经管局负责对大棚进行确权发证。第十条 所在地街道(发展区)及村委会对借款人大棚抵押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大棚抵押借款出现不良时,由所在地街道(发展区)及村委会协助追回借款,或协助金融机构对抵押大棚进行转租等处置。第三章 大棚抵押借款的登记第十一条 大棚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到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大棚抵押登记。大棚抵押合同自
4、完成抵押登记时开始生效。第十二条 借款人办理大棚抵押登记,要向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抵押人属于自然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登记申请表;2.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明;3.大棚所有权证;4.土地权属证明;5.土地发包方同意抵押证明;6.抵押人及其共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7.抵押价值认定书。(二)抵押人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登记申请表;2.有关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大棚所有权证;4.土地权属证明;5.土地发包方同意抵押证明;6.股东会或董
5、事会同意抵押证明决议;7.抵押价值认定书。(三)委托办理的委托人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身份证;2.授权委托书。第十三条 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要向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清单。第十四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第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当事人要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办理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第四章 大棚抵押权的实现第十六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大棚(大棚的使用权及大棚剩余寿命期内土地经营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七条 抵押大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区经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2 年,自 2017 年 9 月 5 日起到 2019 年 9 月 4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