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BSZN-2016单一饲料生产许可 办事指南(简版)云南省农业厅2016 年 8 月 25 日发布一、受理范围本行下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二、审批条件1、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机构及人员。要求: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兼任;技术、生产、质量负责人具备生产产品所需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和饲料专业知识,销售、采购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饲料检化验员持有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
2、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饲料检化验员至少 2 名以上,能正确操作检验仪器设备。2、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区布局及设施。要求:有独立的生产厂区,无污染源,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的,原料整理、成品加工、成品储存要物理隔离,来源于不同动物的原料要分开存放。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和成品库。生产区建筑物通风采光良好,具防雨防爆功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与警示标识。具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设施,仓储设施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3、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生产工艺与设备。要求:生
3、产工艺与产品品种、生产规模相匹配,科学合理。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的,有清洗消毒设施。生产设备应与产品品种、生产规模相匹配,设备齐全完好,设备布置安装符合生产工艺要求,便于维护和保养。有噪声控制措施或装置,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结合的方式,有相应的脉冲除尘或更好的除尘设备。4、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设施设备。要求: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检化验室设在厂区内,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分离。检验化验室包括分析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区) ,使用面积不低于 50 平方米,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设置微生物检验室。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理化分析室有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
4、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使用要求,留样观察室有满足样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微生物检验室有满足检验有害微生物的设施。配备常规检验仪器设备,配备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检验和卫生指标检验以及原料检验的仪器设备。5、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要求:有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文本。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有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中卫生指标不低于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6、环境卫生状况良好。要求:厂区整洁卫生
5、,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产、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有环保证明原件。三、受理地点及办事窗口受理地点: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办事窗口:云南省农业厅一楼行政许可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8:00四、申请材料1、企业承诺书;2、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5、企业组织机构图;6、主要部门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7、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8、厂区平面布局图;9、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10、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6、;11、检验仪器购置发票;12、产品标准; 13、企业管理制度;14、环保证明; 15、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16、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17、与生产新饲料有关的材料;18、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19、企业生产许可证;20、相关证明材料。注: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序号15、16、17、18,仅适用于与其相关的产品。五、审批时限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并提交评审组评审。收到评审意见后 2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饲料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六、审批收费实施机关依法不收取费用。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审批结果: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送达方式:直接领取领取地址: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云南省农业厅一楼行政许可大厅八、咨询及监督渠道咨询电话:0871-65749524监督电话:0871-65749524咨询及投诉地址: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云南省农业厅一楼行政许可大厅。九、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下载地址: http:/“行政办事” 。直接领取: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或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