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务员面试热点:网络直播(2)4.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文化部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对于为主播开通表演频道进行了规定:(1)为主播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2)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3)为境外表演者(含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要在开通前向文化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开通。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要在开展表演活动10 日内,向文化部备案。对于用户注册环节,网信办要求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1)对互联网直播用户(指的是非主播本人,仅作浏览、评论、打赏等互动环节参与的普通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2)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即主播),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3)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