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目的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宗旨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范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一是明确本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强调本法对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强制性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三部单行法根据其所调整商事关系的特殊性制定的特别法律适用规则具有明确针对性,应当优先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是上述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涉及;二是法律对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所规定,但尚未精确、完整,如本法23条、17条。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补缺规则适用。第三条【选择适用】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般规定,是一种理念的彰显。该条否认默示选择的效力。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仍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