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梧)食药监食罚20111号当事人:梧州市长洲区霞记食馆法定代表人:魏流霞(经营者)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城市场饮食行业10#号摊位邮编:543003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450422XXXXXXXX2622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12日到你食馆对你食馆生产经营的南瓜馒头及使用的面粉、灵水牌香甜泡打粉进行稽查抽检,送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所于2018年4月12日收样, 2018年4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其中(南瓜馒头No:SP20180087
2、3)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5月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你食馆。经调查查明,你食馆的经营面积为6.25平方米,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你食馆于2018年4月12日加工制作上述南瓜馒头30只,销售价X元/只,当天我局执法人员抽检用10只(按销售价支付购买费用) ,剩余的20只当天已全部销售完。经核算,上述南瓜馒头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0元。相关证据: 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第 叁 联2书 、 现场检查笔录 、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 先行登记保物品清单 ;2、 检验报
3、告 (SP201800873)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 送达回执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 先行登记保物品处理清单 ; 3、你食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 整改报告 ;4、我局对你食馆负责人陈庆婵的询问调查笔录;5、经营者魏流霞、负责人陈庆婵的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照片打印件。你食馆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南瓜馒头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七条第二款“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
5、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3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当事人主观无故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
6、)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2017 年修订版)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条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你食馆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第 叁 联4的拖
7、面糊) 、裹粉、煎炸粉外)的加工制作过程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在案件调查中,你食馆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工作;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上述批次食品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本局决定依法给予你食馆从轻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8年 6 月 1 日向你食馆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梧食药监食罚告201811 号) ,你食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申请。本局决定对你食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 3000 元人民币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梧
8、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室;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20305301040012787)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2018年6月22日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