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韩山师范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93 号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技术的资产。包括:(一)专利技术和专项技术以及技术秘密。(二)商标权和商誉权,包括1、学校的校名、校训、校歌和图形;2、学校的校标和图形;3、学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4、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5、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6、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教材,辞书,规范汇编,计算机
2、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四)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五)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的管理)。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六)设备的使用权。(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达到:(一)保护学校的权益,防止无形资产随意流失和被盗用,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完整。(二)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强调无形资产与其它资源的搭配、组合,促进学校无形资产价值的转化和无形资产
3、总量的增加,达到产生其应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其职责是:1. 制定、完善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2. 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和分类;3. 无形资产的汇总;4. 计量记账价值;5. 清查、使用、处置管理。 6. 负责组织学校各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调查、汇总和分析;7. 协调学校各有关管理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8. 参与学校的有关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第四条 无形资产形成的前期工作职责划分:科研处负责无形资产形成的前期申报工作,并负责第一条(一)、(三)两类的材料整理;校长办公室负责(二)
4、、(四)两类无形资产产权的申报材料的整理,并及时转科研处组织申报;资产管理处负责(五)、(六)、(七)三类无形资产产权的申报材料的整理,并及时转科研处组织申报。审计处负责无形资产价值的审核与评估工作。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收益管理。第五条 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申请程序。(1)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先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使用的无形资产,使用者的名称、地址、期限等;(2)资产管理处在收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以后,对申请进行查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3)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协商,共同确定关于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
5、,对使用单位或个人征收合理的费用。(4)通过审批的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管理处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5)没有通过审批的则通知申请人。第六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1)资产管理处负责将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资料、使用证书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存档,以备查询。并对各单位或个人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填资产年度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无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3)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无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
6、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第七条 无形资产处置程序: (1)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置申请报告。(2)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组织技术鉴定。(3)校长签署意见。(4)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5)学校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八条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1)每年度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2)学校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进行检查。(3)通过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转销。
7、 (4)学校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第十条 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的单位、个人,资产管理处配合有关部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武器进行处理,依法保护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第十一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二)在无形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者;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二)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韩山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