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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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第三条 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发布。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关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

2、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凡属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必须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全额缴清海域使用金。未缴清的,不予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2 -凡按年度征缴的,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应缴纳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延续手续时缴纳各年度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逾年度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五

3、)国家规定的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项目用海。第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兴建公用设施用海。(二)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经核实达正常收益的 70%以上的养殖用海。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项目- 3 -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一)申请人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

4、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申请人申请减免省、市(计划单列市除外) 、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申请人申请减免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报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四)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国库,其中:30%作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70%部分作为地方财政预算

5、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其中:属于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用海 70%部分全部缴入省级(指省或计划单列市)国库,属于各地级市以下审批的项目用海 70%部分就地缴入本级国库。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外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就地缴入审批养殖用海的本- 4 -级国库。第九条 海域使用金原则上由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缴款人)就地缴库。征收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时,按照非税收入征缴有关规定办理,通知缴款人按照规定缴款,就地将海域使用金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库。第十条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编列年度收支预算,资金统筹用于海洋事业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第十二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收缴,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粤府- 5 -20059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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