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 第 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2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根据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185 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186 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
2、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 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 1989年11月6日发布。)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01 年1月21日发布。)5.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
3、构考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3月2日发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3员;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三、事前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2.
4、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复查适用) ;5.申请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6.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1份/ 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1份/ 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1份(B1 B5应 根据申请的项目填报,如果不申请则不需要填报)7.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
5、表)1份;10.质量手册1份11.程序文件目录1份12.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以上文件除提供纸质文件外,其中1、69项还应提供电子文本各1份)(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4、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 内划,其他材料 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43. 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4. 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5.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6. 考核项 目表B1-检 定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1份/
6、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1份/ 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 量检测项目1份7. 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8.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9.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10. 质量手册1份11. 程序文件目录1份12. 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 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
7、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且仅限在批准区域内使用。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诚信管理5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6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