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权力清单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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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海 阳 市 国 土 资 源 局部 门 权 力 清 单- 2 -政府部门权力事项汇总表单位:海阳市国土局(公章)序号 类别及项目名称 数 量一 行政许可 共 3 项(含子项 5 项)1 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核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出 让、 变更、转让、划拨审批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批2-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3 协议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2-4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2-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3 临时用地审核二 行政处罚 共 24 项(含子项 124 项)1 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1-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1-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

2、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行为的处罚1-3 对拒不履行或未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1-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1-5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 为的处罚1-6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1-7 对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行为的处罚1-8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 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处罚1-9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

3、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1-10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 为的处罚1-11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1-12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 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行 为的处罚1-13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未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处罚1-14 对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 发 、利用土地行 为的处罚1-15 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1-16 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

4、权行为的处罚1-17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行为的处罚1-18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行为的处罚2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行为的处罚- 3 -3 对拒绝或者阻挠调查,提供虚假 调查资料,拒 绝提供调查资 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行为的 处罚4 对伪造、骗取或者涂改土地证书 行为的处罚5 对未按规定或者协议交付土地行为的处罚6 对违反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的 处罚6-1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 标系统行为的处罚6-2 对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 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行 为的处罚6-3 对未经批准

5、,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 际坐标系统行为的 处罚6-4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处罚7 对违反测绘市场行为的处罚7-1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 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7-2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7-3 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7-4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7-5 对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行为的处罚7-6 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行为的处罚7-7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 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7

6、-8 对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 测绘作业证件行为的处罚7-9 对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7-10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行为的处罚8 对违反测绘成果管理的处罚8-1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处罚8-2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8-3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行为的处罚8-4 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行为的处罚8-5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8-6 对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

7、测绘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8-7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处罚8-8 对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处罚8-9 对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行为的处罚8-10 对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 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 测绘项目,其 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处罚8-11 对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行为的处罚8-12 对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行为的处罚- 4 -9 对违法测绘标志管理的处

8、罚9-1 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9-2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行为的处罚9-3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行为的处罚9-4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 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行 为的处罚9-5 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行为的处罚9-6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 测量标 志毁损行为的处罚9-7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9-8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

9、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行为的处罚9-9 对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 50 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行为的处罚9-10 对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 设置观望台、搭 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行为的处罚9-11 对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9-12 对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处罚9-13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9-14 对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支付迁建费用行为的处罚9-15 对违

10、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 测量标志受到损 坏行为的处罚9-16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行为的处罚9-17 对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行为的处罚10 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10-1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行为的处罚10-2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 发、 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行 为的处罚10-3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探 许可证行为的处罚10-4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 绝接受监

11、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10-5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行为的处罚 10-6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探项目, 满 6 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 查工作满 6 个月行为的处罚11 对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处罚11-1 对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 质勘查活动行为的处罚11-2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行为的处罚11-3 对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行为的处罚- 5 -11-4 对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行为的处罚11-5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行为的处罚11-6 对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 矿许可证前, 为

12、其 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行为的处罚11-7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12 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12-1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行为的处罚12-2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12-3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 12-4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 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12-5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行

13、为的处罚 12-6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12-7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设施行为的处罚12-8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处罚12-9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行为的处罚12-10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处罚12-11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12-12 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14、行为的处罚12-13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13 对违反古生物保护规定的处罚13-1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13-2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13-3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行为的处罚13-4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 换、 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 护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13-5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 换 、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处罚13-6 对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15、行为的处罚 13-7 对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行为的处罚13-8 对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行为的处罚13-9 对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行为的处罚13-10 对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13-11 对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 行为的处罚13-12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 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 告行为的处罚13-13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 6 -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13-14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 赠与给非国有收藏

16、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14 对违反地质环境治理相关规定的处罚14-1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 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行为的处罚14-2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 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行 为的处罚14-3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 矿山地 质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14-4 对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14-5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 过量开采地下水或者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行为的处罚14-6 对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行为的处罚14-7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

17、,相关 责任单位未依照 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行为的处罚14-8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15 对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15-1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的处罚15-2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的处罚15-3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处罚16 对非法转让、出租、抵押采矿权行为的处罚16-1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转让矿产资源行为的处罚16-2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行 为的处罚16-3 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行为的处罚17 对矿产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17-1 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的处罚17-

18、2 对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行 为的处罚18 对选(洗)矿违法行为的处罚18-1 对不具备相应条件擅自从事选(洗) 矿生产行为的处罚18-2 对专门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企业未依法将相应情况书面告知当地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为的处罚19 对矿产资源收费项目中违法行为的处罚19-1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价款行为的处罚19-2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行为的处罚19-3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 匿产量 销售数量,或者 伪报销售价格 实际开采回采率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行为的处罚19-4 对采矿权人

19、未按规定报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20 对采矿权登记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20-1 对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20-2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7 -21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22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 矿许可证行为的处罚23 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24 对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 压价、行 贿等手段骗 取中标或者竞得行为的处罚三 行政强制 共 2 项1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执行2 耕地开垦费的执行四 行政征收 共

20、 6 项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2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3 采矿权价款征收4 土地登记收费5 国有租赁土地租金征收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五 行政给付 共 0 项六 行政裁决 共 2 项1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2 矿区范围争议处理七 行政确认 共 2 项(含子项 7 项)1 土地权属、抵押、注销登记1-1 土地权属登记1-2 土地抵押登记1-3 土地抵押注销登记2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2-1 采矿权新立登记2-2 采矿权延续登记2-3 采矿权变更登记2-4 采矿权注销登记八 行政奖励 共 0 项九 行政监督 共 11 项(含子项 4 项)1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2 测绘资质巡查3 对

21、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资质进行监督检查4 对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资质进 行监督检查5 对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的单位资质进行监督检查6 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7 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 监督管理8 对古生物化石管理的监督检查- 8 -8-1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8-2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的监督检查8-3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监督检查8-4 对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检查9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监督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 督管理11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十 其他权力 共 38 项1 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审核2 土地整治项目审核转报3 城乡建

22、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核转报4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核转报5 使用财政资金测绘项目立项前管理6 协助上级测绘主管部门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初审 7 测绘成果汇交8 地图审核初审与转报9 测绘项目登记10 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初审11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年度检查12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评估备案转报1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14 古生物化石档案备案15 组织市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16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17 矿产资源统计18 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19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20 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21 市地质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审查 、野外 验收、成果验收2

23、2 对发现古生物化石提出处理意见23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2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25 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26 采矿权年检27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28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29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30 闲置土地处置- 9 -3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3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33 采矿权转让34 集体土地征收3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审批36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37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38 矿区范围划定- 10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 共 3项 第 1项事项名称 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核事项编码设立依据1、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 主席令第 2

24、8 号)第 62 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1999 年 8 月 22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3 号)第 45 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实施主体 海阳市人民政府(法定);海阳市国土资源局(

25、承办)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局征迁科 0535-3220805许可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公民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现场勘察;5、核准; 6、上 报。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是。收费依据及标准:涉及农用地 转用审批占用耕地的, 缴纳 耕地开垦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镇(区、街道)申请宅基地的请示文 3 份;2、公示照片远近各一张;3、规划或选址意见 3 份(需验 原件);4、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1 份,户口本相关页复印件 1 份;5、村宅基地使用申请表 4 份;6、平面布置图、位置图、勘测定界图各 3 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否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单位)及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0535-3223547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市财政局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填报人:王启军 联系电话:0535-3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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